在通常情况下,针对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其配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此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方的存款余额详情、工资清单以及所有登记有姓名和地址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景下,由于个人有限的能力和资源,其所能进行的财产调查活动经常受到地域限制、时间要求以及其他多项因素的制约。
举例来说,关于另一半的收入来源问题,尽管我们可以自行前往公司询问了解,但往往并不能得到确切的答案。
在此类情况下,便需要寻求来自具备相关技术技能和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士的协助和支持,以更加有效地完成财产调查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