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履行责任者涉及领域之宽泛程度,法律义务可划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两类。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涵盖范畴,还可以将法律
权利和义务细分成绝对
权利义务以及相对权利义务两种类型。
所谓的绝对权责,亦称之为“对世性权利”及“对世性义务”,强调其对应于诸多不定性的法律主体所具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与此同时,绝对权利与义务亦正好匹配,前者对应众多的义务
责任人,后者则对应无数的权利拥有者。
另一方面,相对权利与义务亦被称为“对人性权利”及“对人性义务”,强调其对应于特定的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具体言之,“相对权利”原则上对应唯一的义务责任人,而“相对义务”则恰好匹配特定的权利拥有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