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列出在法律实践中,何种情形下的
离婚债务被认为是夫妻的
共同债务:
首先,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的财产,婚后已转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
债务;
其次,夫妻双方在维持家庭生活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
再次,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并产生了应由双方承担的债务,或者在其中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与伴侣共享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
再者,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无论因为治疗疾病还是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人治病而负担的债务;
继而,因
抚养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债务;
再往后,因
赡养负有
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而产生的债务;
后六项即是,支付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导致的债务;
同时,为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以及最后,夫妻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此外,还有其他应该被确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