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过错一方以原告身份提起婚姻
损害赔偿之诉时,其
举证责任必须是与
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在夫妻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倘若被告不愿意
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并未提出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要求,这名被告则有权选择对
离婚损害赔偿事宜独立发
起诉讼。
当双方已在
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给予损害赔偿。
在此种情形之下,但若双方于
协议离婚过程中已经明确表达放弃此等请求的意愿,那么法院将无法支持相关
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
当事人的有关
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