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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及其两种方式是什么

合同债务领域,存在着两种重要的保全措施:
即行使代位权及行使撤销权
这实质上属于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欠债方的财产因为不当行为或情况发生削减变动时,其由此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此种法律制度框架内,债权人拥有特定的权力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实现合同保全实际上主要依赖的两种途径是行使代位权以及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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