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之名称为暂缓量刑,亦有称为缓量刑者,乃对于任何触犯法律且由法定程序鉴定认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刑事惩罚的行为人,先行作出判定刑责的宣告,同时先不对其执行所判决之刑罚。
缓刑乃是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专属的考察机构在特定的考验期之内对待决罪犯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该罪犯在考验周期内的行为态度与表现,依法判决是否适用具体的刑罚。
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施社会矫治措施,若在整个考验期内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若干情况,则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先为此人判决的刑罚将无需执行,同时还需向公众公布此宣告的结果。
因此,我们时常听见的"判处几年缓几年"究竟是何含义呢?例如"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这句话的要义在于,缓刑即为有期徒刑的考察期限为3年。
倘若在此期间未有发生犯罪行为或被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原先为之判决的刑罚将无需执行,并且应向社会公开宣布这一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