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食品监管机构对涉嫌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若该人是在受到第三方的胁迫或欺骗而作出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导致的违法,或者在行政机关未察觉到其违法行为之前被主动揭发,又或者在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再或者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有显著立功贡献的情况之下,都可以依法得到从轻或减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