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险合同终止的诸种成因和构成要素:首先,自然终止是指已经正式生效实施的保险合同因为遭遇符合国家法令或者书面规定等特定条件而引发的,其
法律效力必然地丧失无法继续保持下去的情形。
其次,因履行导致的终止则是在保险合同的
有效期内,预先约定的
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此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保险
赔偿金的义务,以此来宣告保险合同的阶段性终结。
再次,由于解除带来的
合同终止也是可能出现的情况,以便保险双方之间能够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将已经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