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借款之后未能按照合约将款项偿还,若因此受到
诉讼指控,那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种情形是否已经满足了
刑事犯罪的条件:
首先,倘若存在故意不履行法院已经判决需偿还
债务的情况,且当这项
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尽管
债务人具有支付相应款项的经济实力却仍拒绝履行,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行。
当法院笃定此项
罪名成立时,则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是
罚金等严厉惩罚。
其次,如果涉案人员采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来进行贷款,进而以此手法骗取
公共财产与私人财物,那他也可能涉嫌犯下“诈骗”重罪。
最后,针对那些企图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
信用卡信息以实现
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在未经发卡银行许可的前提下,超过既定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使用,而且即使经过多次
催收仍然无动于衷的信用卡持有人,他们也可能面临“
信用卡诈骗罪”指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