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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是什么

在地役权法律体系之中,给需役地上的人类福利带来便捷性的土地被称之为供役地。
值得注意的是,欲要形成地役权这一法律关系,通常需要先占有、利用、收入及享用自己拥有的土地,然后才能利用别人所拥有的土地,由此可见,存在着两片有着地役权联系的土地,其中由于受益于对他人土地的使用而得到好处的那片土地,我们将其形象地命名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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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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