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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酬诈骗判多少年

赵** 新疆-昌吉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8 22:48:02 354人阅读

工资薪酬诈骗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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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酬诈骗按诈骗罪处理。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算“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自定标准。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

2026-02-09 05: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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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资薪酬诈骗以诈骗罪论处,根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还会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工资薪酬诈骗按诈骗罪处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也就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如果遇到工资薪酬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9 03:5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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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酬诈骗按诈骗罪论处。依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有别: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依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司法量刑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

为避免工资薪酬诈骗,劳动者要增强防范意识,签订正规合同。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提供证据协助调查。司法机关需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6-02-09 02:5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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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资薪酬诈骗按诈骗罪来论处,其量刑与诈骗数额密切相关。若诈骗数额处于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能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当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此时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可能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而且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情况。

提醒:遇到工资薪酬诈骗要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各地量刑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法律处理方式。

2026-02-09 01: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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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工资薪酬诈骗,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可介入调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督促企业整改。
(三)若诈骗数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6-02-09 00:40: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一定。税法确认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另外,已计提未发放的不予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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