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括两种主要的法则,分别是间接调整方式以及直接调整手段。
(1)间接调整手段,又被称作冲突法规则,它是通过在各个相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内明确地指出某一类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如何受到法律的约束或者制约,却并不针对如何合理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直接的规定。
(2)相对地,直接调整方法,亦称为实体法规则,这是采取直接规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来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策略。
然而,在处理相同的涉外民事关系问题时,仅能采用其中一种调整手段,无法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