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置房产且以
个人财产支付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这并不被视作是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而是作为个人资产来处理。
对于在婚前就已经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子同时还进行了
按揭贷款的夫妇来说,
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字下面的所涉房屋仍然保持着个人财产的属性不变,而相关的按揭贷款则被视为个人负债。
自
结婚之日起,如果配偶一方选择参与到清偿贷款的过程中去,那么这个行为并不会改变房子作为个人财产的原始属性。
当面临
离婚分财产的时候,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将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尚未偿还完毕的
债务也依然是个人负责承担。
已被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倘若其中有配偶一方参与清偿的话,那么这部分资金应该得到相应的偿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