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非故意犯罪行为者,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缓刑也将被撤销。
同时,法院亦针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相应判决裁定,并根据累犯制度,将新犯罪名称及原判刑期合并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应执行的刑罚:
首先,除非选择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情况外,应当选择在总的刑期以下、数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之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注意的是,管制的刑期不能高于三年,拘役的刑期不能高于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不超过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相反,若总和刑期已经大于等于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将无法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罪行的,将执行有期徒刑;
同理,当数罪中既包括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或拘役和管制者,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然而,对于数罪中包含附加刑的情况,附加刑同样无需赘述,必须继续执行,如附加刑种类相同,则合并执行;
但若是种类不同,就需要分开执行。《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