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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监护

以下为监护关系终结的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被监护人具备或重新获得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即告终止;
其次,监护人如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权亦随之丧失;
再次,无论是被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均不幸离世,监护责任自此终结;
最后,如经由人民法院判定,监护关系亦可随其他特定条件的达成而终止。
对于前述首项情形而言,即是当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岁,或是已达十六岁并且可以通过独自工作来保障日常生计之时,他们便会取得民法典赋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旦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监护人的必要性自是无需赘述。
同样道理,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智力及精神状态恢复至正常水平,亦能顺利升级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从而失去对监护人的需求,相应地,监护关系亦应予终止。
至于次项情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在任何确立监护人的阶段,均须重点考察其能否胜任监护职责,假使某人本身由于肢体残障或智力受损等理由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其本人或许也会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进而丧失担任他人监护人的资格,如此一来,监护关系同样面临终结。
而就第三种情形中的监护人or被监护人任一方离世的情况来看,无论双方属于何种形式的生死,皆会引发监护关系的终结,因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存在监护主体或需监护的对象。
而最后一项情形则作为例外条款存在,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特殊情境时,法院将会根据综合因素进行深入评估,决定监护关系的去留与否。《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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