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均负有互相扶持、扶助和供养的责任与义务。
若在此种情况下,一方未尽到应尽之
扶养义务,而需被
抚养者有权提出向对方索取相应扶养费用的请求。
在终
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倘若一方陷入生活困境,那么另外一方则有责任提供适当的援助,这实际上便是对婚姻期间相互扶养老幼义务的延续。
据此原则,对于残疾人士而言,在
离婚阶段他们理所当然地有权要求对方为自己提供适当的资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