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审批之后,居民拥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是被允许被授予他人的,然而,这并不表示可以随意进行赠与活动。
赠与人和接受馈赠方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条款。
对于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有条件的流通交易。
也就是说,在交易完成之后,卖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方将无法再次获取新的宅基地占有
使用权;
与此同时,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另一方也需满足申请宅基地的特定条件和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