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完合同之后所作出的口头承诺是具备相应效力的。
然而,若该合同属于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的范畴,或是当事双方有明确约定合同的缔结需实行书面流程,那么这些口头约定便不再算数并归于无效。
尽管如此,哪怕口头约定确实具有有效性,但在未来一旦
产生纠纷,其中一方如否认曾经达成的
口头协议,另一方将面临严峻的事实证明困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