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中涉及到的欠款可被视为是夫妇共同承担的
债务,而超出这一范围的欠款应视为个人独自负责的债务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夫妇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确认债务时,这些债务将由两者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一位配偶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单独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领驭所需担负相关债务的话,这份债务也会纳入共同承担的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在婚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负担,但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此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