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体系中,我们明确指出
承揽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即承揽人和定做人完成各自的义务后自然终止,或者通过
解除合同形式实现结束。
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出现以下法定情况时便可自动终结:
受托方已完全履行其
债务义务;
合同项下的
债权债务得到彼此相抵销或清偿;
债务人为促使合同履行而依法把
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决定免除债务;
债权和债务归属于一个主体所有;
以及基于国家法律
法规或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有关
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到全局,实际上合同的解除还包括
协商解除、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三种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