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同之名行骗取技术之实,并不意味着必定构成
合同诈骗罪,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形及当时双方
当事人采取何种行动来判定究竟是
合同诈骗或是
民事欺诈。
所谓
合同欺诈,是指
行为人为获取不法利益,故意制造
虚假情境,或扭曲、掩饰实际情况,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知之中,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交易决策,最终达成签署、
履行合同意识的行为模式。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欺诈可定义为"某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内容,或者故意隐藏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合同
欺诈行为表现出双重性质: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看似合规,他们通过正式缔结、设立、执行合同来使自身行为自以为然地合法化;
然而,实质上行为人的行为却侵害了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致使相对方陷入错误认知。
这种双重性质使得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充满矛盾冲突,进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开展非法活动乃至
犯罪行为的典型例证。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合同欺诈涵盖两个基本形式:
既包含约定掩藏的诈骗行为,也涵盖法律上的
欺诈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
犯罪视为等同的概念。
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则特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提供假信息,迷惑或误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承诺,以此为动力缔结合同时达到其欺诈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