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人取绰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人格权益,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对
姓名权利的侵犯。
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公民是否有权自主地决定、使用和改变他们的名字,以及要求其他人尊重这一权利。
为此,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多项人格权利。
然而,这些权利并非全部,除了上述列举的内容之外,自然人还有权享受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所衍生出的其他相关人格利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
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
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
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