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具备法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譬如可能被判
管制、
拘役以及独立使用
附加刑;
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法惩罚,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应当被
逮捕但身患严重疾病,或正处于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公民,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亦或是
羁押期限截止后,剩下的案子仍未得到完结,这时便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等情况,就可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