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
民法院经过
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判裁决,须于五日之内以文书形式向案件的各方
当事人以及代表国家进行
公诉的检察机关传达审判结果。
如若人民法院采取定期宣告判决方式,则在宣布生效之日起立即以
书面形式把
判决书送到案件中原告和代表国家展开公诉工作的检察机关手中。
当然,判决文书同时也应交至辩护律师和
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