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人身伤害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按如下标准予以民事赔偿:
对于因伤情引发的部分或完全性的劳动能力丧失,应承担相应医疗费用、日常护理费用、辅助性残障器具购置费用、恢复治疗所需的费用,以及根据实际残障等级对应的残疾赔偿金额。
此项残疾赔偿款之数额,依据被告方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程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分级评判标准进行计算,最高限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员工的人均年收入的二十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