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持
结婚证书一方独自
购房的情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类
当事人之间仅存在恋爱关系或
同居关系,并非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此无法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接着,我们来探讨此类房屋的
产权分配问题。
其中包含两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况是若在购房过程中并无特殊的书面约定或者无法证明该笔购房资金全部出自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一般的
共有财产加以处理,尽管它并不特指
夫妻共有财产,然而在具体的产权份额划分方面,仍旧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实现各占百分之五十的权利分配。
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双方既非夫妻也均未缔结其他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无效婚姻不会被赋予法律上对于合法夫妻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但法律并未干预其私下相处的行为。
至于
同居生活中的个人财务问题,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划定财产归属时,应充分关注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兼顾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各方可能存在的过失程度,以便于妥善地进行
产权分割。
同时,如果在同居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了
债权纠纷或者共同生活所需的借贷
债务,那么除非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明确约定实行AA制或者存在其他特殊规定,否则这些
债权债务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权利和义务进行处理。
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同居关系实际上并未得到承认,但是在此期间内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的
处理方式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其基本逻辑仍然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