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并非刑事强制措施之列,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拘役刑罚的罪犯通常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轻微,然而却具备一定的人身威胁风险。
例如,当某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被判罪时,他们仅仅是利用非法手段将受害者紧紧束缚或困于特定地点,虽然这一犯罪行为的实质程度较轻,但对犯罪者自身来说,这种行为可能随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针对此类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判处罪犯拘役的刑事惩罚。《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