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保护期限详情如下所述:第一种情况是涉及公民作者:该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期间与去世之后的50年;如果属于合作性质的作品,保护期限则覆盖到所有作者的生命历程以及他们去世后的50年,且从最后一位作者的离世之日开始计算。第二种情况是法人作者或组织:他们的作品保护期是从作品初次公开发表的那一刻开始算起50年后结束;而对于尚未公开发表的新作品,保护期限则可达到创作完成之后的50年。第三种情况是电影及相似类型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保护期同样是自首次公开发表之后的50年,同时,对于那些还没有被展示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可以延续到创作完成之后的50年。第四种情况是作者不详的作品:这一类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公开发布日期算起),然而,一旦作者身份得到确认,就应遵循普通规则进行保护。第五种情况是出版商:出版商对其书刊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出版后10年。第六种情况是表演者:表演者享有表明自己演出身份和保障表演形象不被歪曲的权益,保护期限不受任何限制;至于其他权益,则是从当次演出发生日起的50年。第七种情况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他们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们的录音录像制品,其50年的保护期限自首次制作完成之时开始。最后一种情况是广播电台,电视机构:他们分别享有自首次播出之日起的50年内转播,录制以及复制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