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若与他人生育子女,该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且,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应该由户主、近亲属、抚养人或邻里等有关人员将孩子的户籍资料提交至其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任何人不得以此种行为作为借口,故意拒绝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