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离婚并且存在未成年子女情况时,未成年子女的归属问题应由夫妇双方自行进行商议决策。然而,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此类复杂情况则需要提交到法院审理并由法官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裁决。具体而言,在考虑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会遵循以下公开透明的原则:首先,如果该子女生于两岁之前,那么一般情形下,将主要考虑母亲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非其中出现以下可能影响孩子权益的特定因素,此时则需将孩子的监护权交托父亲:(1)如果母亲罹患长期且难以治愈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变得困难或者不利于其健康状况;(2)在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母方没有承担起相应的养育责任,而父亲要求孩子跟随着自己生活;(3)由于其他一些特殊状况,孩子确实无法继续在母方家庭中生活。其次,对于已经到达两岁年龄的孩子,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环境来评估哪一方能够提供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以及哪一方的陪伴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以此为基础进行归属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