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例中,若男方未能顺利取得
子女抚养权,那么在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无论原始家庭的一方或双方,亦或是其
抚养能力出现了显著的重大改变,男方均有权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孩子的抚养关系。通常来说,对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务首先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处理措施,如果达不到共识,可提交
司法审判机关进行裁决,要求予以变更。在以下的情形下,经过恰当和公正的评估,司法机构应该给予支持并确认变更的合法性:1)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重病或者残疾原因而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孩子责任的情况下;2)同理,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履行
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行为,或者是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子女产生了有害和不健康的心理影响,那么这些事实也将成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3)年满八岁但仍在未成年阶段的孩子,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同样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还有其它具备充分理由的原因也需要进行儿童
抚养权的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