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贷款方负责人逃跑,作为
担保人往往将会面临
起诉风险。然而,若担保人能够迅速地履行其应尽的
担保职责,则有可能幸免起诉。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对于一般的
保证形式,在主
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庭或
仲裁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且对
债务人财产依法实行
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完成
债务偿还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履行其
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债务人失踪,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担保人的情况便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