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程款项的维权过程中,即便没有正式签订的书面合同或者
欠条也并非毫无胜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条件,同样有权向法院
递交诉讼申请。然而,在缺乏书面凭证作为有力
证据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其他有效手段来证明欠款事实真的存在,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比如,借助录音录像资料、依靠目击
证人的证词,甚至依赖
当事人的陈述等方式均可作为补充证据加以利用。因此,当事人应当先积极收集并整合相关证据素材,然后依照法定程序提
起诉讼事宜进行恰当的解决与处理。《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