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职权予以
刑事侦控。挪用资金罪,是指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基于其职位所携带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机构的款项转移至私人名下或借贷予他人,倘若这一行为涉及金额较大且已经持续三个月以上没有被重新收回,或者虽然仅在三个月以内,但是涉及金额较大并且已经将款项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