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张某终获不起诉结果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张某终获不起诉结果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738人看过
导读:张某作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与蔡某合谋“票货分离”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票并抵扣。2022年被取保候审,2025年移送审查起诉,姜凯文律师介入辩护,最终张某因情节轻微获不起诉决定。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张某终获不起诉结果

2022年5月的一天,山东省东营市的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他的生活就此被卷入了一场法律风波之中,而这起案件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案件调查与补充侦查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5年5月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张某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6月和9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也分别于2025年7月和10月补查重报。原来,2018年5至8月,身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张某,通过中间人吴某等介绍,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购买成品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场虚假交易中,蔡某低价获取成品油就地无票销售,而A公司则在无实际购油情况下,支付开票费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并申报抵扣。

律师辩护与最终结果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的姜凯文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案件。此次他作为张某的辩护人,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在审查过程中,姜凯文律师发现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