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组家庭中存在
抚育费用不能承担的状况时,家长可提出并与实际
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协商适度减少孩子的
抚养费用。
若这项提议遭到对方拒绝,家长有权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请适当降低对
孩子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的请求。
若是经济实力过于薄弱,以至于无法承受并履行抚养责任时,家长也可考虑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的一种替代品进行折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