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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各类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4-08 15:30:14 已帮助27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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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
该项赔偿标准的核心内容为:
第一,按照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其次,当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算时,可参考侵权方的非法利润进行赔偿处理;
再次,赔偿金额中务必包含为阻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合理费用支出。
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违法收入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依据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及情节作出判断,决定是否给予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赔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条款,本国人乃至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士所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正式发表,都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益。
对于外国主体的作品,如果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与我国签订有协议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条约,那么依据此类条约或许可享受本法的保护。
再者,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的作品最初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亦将依法享有著作权。
不过,如果没有与中国签订协议的国家或是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家,以及无国籍人士的作品在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进行出版,或者是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共同进行出版,则依然享有权利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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