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处于
离婚冷静期时,他们可以选择暂时分离生活。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是指从
婚姻登记机构接受
离婚登记申请的那刻起计算,以三十日为限。在此期间内,无论哪一方若因不愿离婚而产生矛盾,都可向该婚姻登记部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在三十日
期限届满之后的同样的时间里,夫妇二人都必须再次亲自前往该婚姻登记机构重新
申请离婚证。如果未能如期提交申请的话,便被视为已经撤销了对离婚登记申请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