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这一概念,其成立需满足以下四大构成要素:首先,在主观层面上,要求管理者具有为他人进行管理的明确意图;换言之,即其管理行为产生的实际利益应当被识别为属于他人所有的意图。其次,在客观层面上,管理者需要实施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而且这些事务必须真正源于他人,而不是管理者自身的事务;同时,管理者对于此类事务并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