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
婚姻破裂之后,对于处于母乳喂养期的孩子,我们通常会坚持让孩子跟随仍在进行母乳喂养的母亲。
然而,当母乳喂养阶段结束,如果双方家长因为对于孩子的
抚养方式产生了不同意见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话,我们将会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做出裁决。
而对于已经满两周岁但尚未成年的孩子们,无论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孩子能够跟着自己生活,此时,我们会优先考虑的是哪一方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失去生育能力;
(2)孩子跟随着该家庭的时间较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可能会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较大影响;
(3)一方没有其他其他子嗣,而另一方却已有其他子嗣的情况;
(4)尽管一方向孩子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但是另一方却存在着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隐患,这种情况表明他们并不适合与孩子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