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案例中,若存在未能满足packe第42条提出的
离婚损害赔偿准责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均没有权利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订的相关规定,仅在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无过错一方才具有特定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申请:其一,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重婚;其二,婚前或婚后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
非法同居状态;其三,
行为人蓄意对对方实施
家庭暴力;其四,长期持续性地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以及其五,在婚姻缔结之后,行为人出现了其它更为严重的恶行,且此等恶行对全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倾向于严重忽视甚至抛弃子女,而另一方则采用有失人道的方式进行精神和身体方面的
暴力行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其行为均构成了过错,而这种情况下并无任何一方为无缺陷方。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原则,那就是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依法提出离婚
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
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