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家庭暴力专题 > 夫妻一方遗弃孩子另一方常年家暴,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一方遗弃孩子另一方常年家暴,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在实际案例中,若存在未能满足packe第42条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准责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均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订的相关规定,仅在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无过错一方才具有特定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申请: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其二,婚前或婚后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非法同居状态;其三,行为人蓄意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其四,长期持续性地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五,在婚姻缔结之后,行为人出现了其它更为严重的恶行,且此等恶行对全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倾向于严重忽视甚至抛弃子女,而另一方则采用有失人道的方式进行精神和身体方面的暴力行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其行为均构成了过错,而这种情况下并无任何一方为无缺陷方。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原则,那就是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依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4-0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