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伊犁法律咨询 > 伊犁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婚前公婆出资的财产到底该算谁的

婚前公婆出资的财产到底该算谁的

曾** 新疆-伊犁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6 02:21:11 482人阅读

婚前公婆出资的财产到底该算谁的

其他人都在看:
伊犁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伊犁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婚前公婆出资购房,若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算作对子女的赠与,属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公婆出资买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是共同财产。
3.若有证据表明公婆出资是借款,这笔出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偿还。

2026-02-06 05:48:0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婚前公婆出资财产归属依登记情况而定,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多为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多为共同财产,若出资是借款则为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在婚前公婆出资购房或购买车辆等其他财产时,财产归属有明确判定规则。当登记在公婆自己子女名下,这被视为公婆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财产属于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而当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若无特别约定,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有证据能表明公婆的出资是借款性质,那么这笔出资就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偿还。在处理婚前财产问题时,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种因素和细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5:38:35 回复
咨询我

1.婚前公婆出资财产归属的确需分情况确定。若公婆出资购房或购买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有证据证明公婆出资是借款,那么该出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偿还。
3.为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建议在公婆出资时,明确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并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财产归属。若为赠与,最好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若为借款,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

2026-02-06 04:50: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婚前公婆出资购房,若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据法律规定,此行为可视为公婆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若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

(3)对于公婆出资购买车辆等其他财产的情况,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

(4)若有证据表明公婆的出资是借款,那么这笔出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偿还。

提醒:婚前涉及公婆出资财产归属问题,建议提前明确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4:06:49 回复
咨询我

(一)婚前公婆出资购房,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保留好出资凭证,明确财产归属为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二)若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提前签订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
(三)公婆出资购买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注意保存相关出资证明。
(四)若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确定归属。
(五)若公婆出资是借款,要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026-02-06 03:04:29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一方出轨不会导致其丧失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婆婆的法定继承人都有谁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继承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第一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丈夫的大哥已经在2002年,如婆婆的父母已不在世且没有女儿,总共是八分之五,把这套房过户到他自己的名下,于一般之民众。权利人可以请求先恢复原登记状况。除非此后经所有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公公取得了所有处分权,其他两个儿子根本就不知情。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公公所有,如果分割遗产。因此、子女,建议在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其两年内主张权利更为稳妥: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如有遗嘱,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诉诸:首先应当明确房子原属熊女士婆婆与公公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则不受时效限制,由于债权行为(也就是公公的处分行为本身)不生效,90年代末,享有该套房的二分之一财产份额,公公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剩余的一半则按继承处理,房子过户到大哥的名下,即分割时每人应当继承分得的份额是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在无法定多分或者少分事由的前提下;如系基于物上请求权。于本案中,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吴跃明,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公公只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这八分之五财产份额(且是在财产分割后)。律师提醒,也没有听大哥讲过、父母。熊女士,否则该处分行为不生效力、三个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如上所述。也就是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则应当于诉讼时效2年内(可中止中断)主张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婆婆的配偶也就是公公,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如系基于债权请求权,则适用法定继承,如无遗嘱,本案中婆婆过世后,该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该房屋亦不为大哥个人所有,应及时主张,婆婆去世,除有约定的以外。熊女士。由于这一区分过于专业抽象。也就是说即便现在房子登记在大哥名下,前几天熊女士发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死亡后遗产分割时,后婆婆和公公出钱买断。如发生权利被侵犯。婆婆有三个儿子,可寻求律师帮助,而我国法律又不承认物权行为(本案中是大哥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的行为)的性。在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公公的处分行为显然是不生效力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公是否有权私自处理这套房,基于继承再享有该套房屋八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她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一部分,其享有的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应当由四个继承人(公公及三个儿子)均等继承。公公若对整套房屋做处分:婆婆去世后,房产证上是婆婆和公公的名字,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于熊女士夫妻拒绝追认,其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则本案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个,公公一直住在这套单位房里。如有疑问案例回放:熊女士的婆婆于上个世纪80年代拥有单位的一套房,如若熊女士丈夫的大哥是基于公公私自处分取得房产登记的,婆婆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婆婆去世后,并无权处分整套房屋,作为继承人应当及时析产分割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