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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否产生效力

王** 浙江-宁波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5 23:38:08 407人阅读

婚前签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否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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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通常是有效的,它作为预约合同,是双方对未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预先约定。
(2)协议有效的条件包括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3)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若一方不履行订立正式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
(4)若认购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能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提醒:签订婚前房屋认购协议前要仔细审查条款,若遇到可撤销情形要及时依法维权,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5: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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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房屋认购协议前,要确保双方是在自愿且清晰知晓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字,避免出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
(二)仔细审查协议内容,保证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三)若发现认购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要及时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四)当一方违反认购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2-06 04:0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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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签的房屋认购协议通常有效,它是预约合同,是对未来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有效。
2.司法中,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若一方不按约定签正式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担责,像赔偿损失。
3.若协议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况,当事人可依法撤销。

2026-02-06 02:2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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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签的房屋认购协议一般有效,违反协议需担责,存在可撤销情形时可依法撤销。
法律解析:
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是为未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做的约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认可其效力。若一方不履行订立正式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但要是认购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如果您在婚前房屋认购协议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6 00: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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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签的房屋认购协议通常有效。认购协议作为预约合同,是双方对未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只要满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认可其效力。
2.若一方违反认购协议不履行订立正式合同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
3.若认购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建议在签订认购协议前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若发现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6-02-06 00:00: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购协议书的效力怎么问题解答如下,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6、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认购协议书的效力如何?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如何签订房屋认购协议1、签订认购书不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置条件,它不是购买商品房的必经程序,尽量不与开发商签定认购书;2、尽量避免定金条款,可使用预付款性质的条款代替定金条款;3、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4、购房者看房时通常会针对自己特别关注的点提出一些问题,开发商呢就会作出相应的答复,可以把开发商的答复写入认购书。比如你选的这套房肯定不会挨着配电箱,您选的这个户型不会挨着电梯;5、将开发商或售楼人员介绍的优势写进认购书,比如售楼人员说了“您认购的这种D户型都是朝南的”那么在认购书中可以写上房屋的朝向是南;6、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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