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离婚并非必然需经由双方均签署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倘若选择通过自愿协商形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势必要建立在双方共识基础之上;然而若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离婚诉讼,则无需满足这一条件。首先,若双反能够在离婚事宜上,包括子女的抚育权归属、财产的分割及其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便可委托代表亲自持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前往其中一方的固定家庭地址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其次,若双方无法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看法,那么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同一地点,则仍应将该案提交给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决,如果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则可能判处离婚判决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