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乃司法机关为宣示事实并促使相关人员在预定的时间及场所抵达而采取的合法手段。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文规定,“倘若涉及不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至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工作单位等场所实施询问,但须出具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的明确证明文件。
此举措的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有序展开,同时也以便迅速处理各类案件。
然而,传唤时必须如实采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以彰显其合法性。
对于传票,应提前送达予被传唤人手中,而被传唤者则应该按照传唤上的要求如约准时出庭。
若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席的行为,那么他们将面临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