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伴侣经过多次面谈仍无法达成共识时,能够考虑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离婚。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中任何一人欲结束婚姻关系的,可寻求由相关机构或组织参与调解工作,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之时,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若经调解发现夫妻感情已经裂痕深重不可修复,调解则失去效力,此时应当依法裁定离婚。具体而言,如婚姻期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者,人民法院在调解失效后亦会依法裁定离婚:(1)当事人曾有重婚行为或与其他异性公开同居。(2)其间实行过严重的家庭暴力或任何形式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层出不穷地反复出现赌博、吸毒恶习而未能改正。(4)在感情产生分歧的情况下,长时间分居至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产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