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监护人因各种缘由而不适宜或无法再担当
监护之职责,该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待法院批准后,即可变更监护人声明并引入新的监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任意情形出现之际,监护关系将自动终止:(一)
被监护人已达到或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失去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离世;(四)经由人
民法院做出的其他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