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婚姻
离异且其所产生的未成年子女
抚养问题上,判定男方享有
抚养权而女方须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乃是毫无争议之法律原则。众所周知,法律明文规定,当夫妻俩选择分开生活之后,未获取到抚养权一方有责任按规定向其未成年子女支付应有之
抚育费用,此乃法律赋予抚养子女一方之人身强制性义务,无
法规避或免除。而具体所需负担的费用金额及期限的长短,则需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沟通与协商加以解决。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可诉诸司法公正,由法院依照事实情况及法律依据作出最终裁决。一般而言,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来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用数额:那就是被
监护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