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在家庭破碎之际选择
离家出走,导致其行踪无处寻觅,而男方此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
解除婚姻关系时,可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提交
诉讼申请。
当法院对此类下落不明的
当事人遇到相关诉讼事件时,通常会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件。在此种情况下,不论被告是否确实接收到此等文件,皆应被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在法院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如被告仍然未启动庭审或拒绝应诉,法院即可按照缺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并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做出相应的判决。
若对方所散失的有效联系已经持续长达两年之久,男方首先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其伴侣为失踪人口的请求,之后再据此向法院发起关于
离婚诉讼的正式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十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依法处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布公告,该
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在公告周期结束且未能得到回应的情况下,法院便可依据事实情况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定。
在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后,另一方再次以
离婚作为主要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
法律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和规定,法院应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合理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