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感情破裂导致
离婚意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发生时,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办理
诉讼离婚事宜。在此过程中,只要
提出离婚诉求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明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严重破裂;经过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可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出现了裂痕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无论配偶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结果都必须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反,假设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尚属稳固,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那么将会判定
不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